-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413X1/2025-00078
- 发文日期
- 2025-09-05
- 发文单位
- 济南第一中学
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校内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山东省济南第一中学校内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校内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依据2014年济南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及2014年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依法购建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学校领导和分管领导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成立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管理学校的资金运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做好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具备初级以上会计基础知识;会计主管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基础知识,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动的一般会计人员,需提前征得本单位会计主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已经批准调动离职的,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以及收入、支出、债券和债务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惩,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要按照预算法和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精神,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根据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具体文件精神,按时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学校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和编报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上报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各处室根据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列出支出的具体项目、金额,以此作为学校预算的基础。而后自下而上,确定学校的收入规模,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学校的年度预算,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如有调整,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报批。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各处室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工作统领全校工作,各处室业务人员及负责人应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预算项目事先需要充分进行考察和论证,保证预算金额的准确和预算工作的执行。如果预算金额不准确或未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校内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所从事的会计实务,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事业性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时限,各项收入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纳入学校账户管理。不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转移、挪用、坐支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不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项收费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报销及保管由财会人员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审核经费支出报销凭证是否合法,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财务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签章后报销。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购置的固定资产支出凭证,要和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同时报账。
第十七条 现金、公务卡、支票的管理。支票和印鉴要分别存放;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外单位或私人借用转账支票;不准转借单位账户;不准公款私存。要妥善保管好支票、公务卡、现金,按时做好现金、公务卡、银行日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为持公务卡报销的教职工还清因公消费的账单。做好防盗、防丢失的预防工作。现金库存不得超限额(限额定为5000元)。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资金损失,要酌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微机记账的操作管理。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界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要经会计主管复核后方能入账,月末结转要由会计主管办理。上机前要做好上机记录。不经允许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科目和历史数据。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删改会计核算软件。设立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措施。按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并按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使用公务卡和领用支票的手续。凡因公外出采购物品或因公出差,不允许借用现金,一律持公务卡支付所需费用,或者使用支票、汇款方式。所需费用要持经学校领导批准的“济南一中经费支出申请表”,方能到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报销手续。使用现金、公务卡、支票采购物品,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报销:使用的发票合法,书写清楚规范,有抬头、公章、日期、大小写金额一致,品名、单价、数量清楚;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属固定资产的发票要附有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拒绝付款。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不留坏帐。
第五章 校内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均需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根据教育经费情况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详细的收支计划。年内支出严格按照人大和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定额执行,不得超支。各处室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经费情况,按支出细目定出年度计划,其调整根据上级批复预算的数额进行,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方可执行。预算批复后,不得随意变动。预算执行情况,一季度总结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严格事业经费的审批权限。学校实行校长负责下的财务中心统一核算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和大额支出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校长的审批权限为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和重大事项要由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工作人员的加班补贴、规范补贴、临时工工资、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出租车票等特殊支出的批复,均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教研组购置教育教学用品及设备,需以批复的年度计划为据,实施时填写经费支出申请表,确定采购形式,按照采购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1.1万元以上的建筑维修工程;2.单价2000元以上的设备;3.5000元以上的图书;4.单项2000元以上的服务。按照程序批准后,由财务核算中心网上报请政府采购批准,按程序招投标。
未列入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额2000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额2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耗材、电子产品等,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品目以内的(见附件),登录政府采购网,在网上超市采购。
济南市政府结算中心超市招标商家采购项目如下: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0元以下的家具、公务服装、公务用花木(租摆业务等)、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维修、保养等)、药品、试剂、公务用印刷,电梯维保、消防维保。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的灯具、图书。3.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房屋修缮项目等工程项目。自行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及限额以下的小额支出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处室需维修设备、仪器、家具等,管理人员要根据预算提出维修方案和计划,按申请经费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完工,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经批准人审查之后方可签字报销其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现金、公务卡、支票的管理。使用现金、公务卡、支票办理有关业务的,必须按规定手续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市区内三日内结算,出差人员返校三日内结算,不得延期结算。为了做到日清月结,与银行及时对帐,每月25号后不再签发支票。为做好年终对帐工作,12月20号后不再签发支票。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规定限额,上报预算、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订立规范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交财务核算中心一份,以便按合同结算。施工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决算审计。使用财政专款的项目,按要求报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计无误后进行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结束后,以财务决算为依据,按照规定结清帐目,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学校一切收支均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严格审核后入账。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归集和管理。学校所有和收支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都要经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并留存,做为收支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财务稽核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财务核算要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对财务帐、表、凭证及相应的会计资料,按照月、季、年度进行全面稽核后入档。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财务工作,据实写出年度稽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精湛的业务素质。稽核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学校利益出发,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要熟悉会计业务,掌握财经法规,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正确处理会计账目,分析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努力做好稽核工作,为增收节支做贡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的经济活动情况,落实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财会人员要在稽核人员的指导下,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督促财会人员准确运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微机规范化记账、报表、建档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的职责。负责财务稽核工作,监督预决算的具体实施过程。审核经费审批单、报销凭证。审核学校的经济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协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督促各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发挥最佳效益。
第三十四条 会计及会计主管的职责。负责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汇报分析工作。 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送各类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会计人员应熟练、准确运用微机规范化记账、报表和建立会计档案工作。负责计算机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协调工作。
输入计算机凭证的审核、记账工作。负责审核会计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记账、报表工作,输出帐表。兼管计算机维护,负责硬软件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机内数据进行分析。负责财务印章的管理,审核发票和支票的使用是否合法。协调各项收费工作,检查“票款分离”的运行情况,落实和财政的对帐工作。校内住户公有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的管理,工会经费的缴交和报表工作。兼任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兼职)。负责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离退休人员工资的报批,学校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负责学校水电费的核算,并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出纳岗位责任。负责学校现金、公务卡、银行存款的收支记账工作,输入原始凭证、输出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及时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和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帐项。保管空白支票、正确签发支票。负责学校的收费工作,并及时统计入账。负责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规范补贴的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护理费、通讯费等的发放。负责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条的发放。负责校内住户水、电、暖、房租的收缴。负责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验证手续,购买收据及缴款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报表工作,负责产权登记工作。对所管理的资产要做到心中有数,负责订立固定资产使用计划和保管措施。根据财产的完好状况,及时定立维修计划,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对购进的固定资产,负责监督质量、考察价格,并及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盘存,一年最少盘存一次,时间一般在年终报表之后。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报告申请处置,使现有的资产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 低值易耗管理员职责。负责学校文具、纸张、劳动工具、劳保用品、五金、水电材料的验收入账和发放工作。首先要严把质量、价格关;第二保证仓库存放清洁、整齐,定期通风;第三保证仓库卫生,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第四要定期盘存,按计划购买低值易耗品,保证仓库不积压。低值易耗品也要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每年按照账目盘存一次,一般也在年终进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学校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财务制度实施监督。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由财务人员督促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帐。存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实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元件、零配件及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器具、量具、器皿等。学校各部门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部门保管记明细账,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出现帐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四十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会计档案的整理,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一年一次进行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工作。并由会计主管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四十五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经与实物核对后,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员一般不需要更换固定资产帐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薄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